中国煤炭运销协会成立于1998年8月,是由各地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煤炭运销企事业单位组成的全国性行业组织,是在民政部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接受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协会现有团体会员涵盖了煤炭生产、经营、流通、销售、电商、证券和煤炭行业相关的企业事单位。2011年被民政部授予AAAA级全国性行业协会。
协会成立近20年来,在国家有关部门的关心支持下,在广大会员的共同努力下,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坚持服务宗旨,坚持“四自”(自主、自立、自养、自强)办会方向,靠改革,靠发展,靠作为,当好政府的助手,做好企业的参谋,积极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努力推进我国煤炭运销事业不断向前发展。协会多年的工作得到了会员的信任、行业的认同、政府的认可和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协会的宗旨是:为煤炭企业、为煤炭行业、为政府部门、为社会服务。严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以及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充分发挥联系政府、服务企业的桥梁纽带作用;致力于搞好煤炭运销服务;按照行业规约,参与行业管理,开展行业自律;积极反映诉求,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不断深入推进煤炭市场化改革和煤炭运销事业持续发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中国煤炭运销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英文名称:China Coal Transportation and Distribution Association,缩写:CCTDA。
第二条 本协会是全国煤炭运销企事业单位自愿参加的、非营利性行业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协会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搞好煤炭运销协调,为行业和企业服务。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北街21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调查研究并提出国家对煤炭流通方面的政策、宏观调控方法和手段的建议。
(二)受国家相关部门委托,从事煤炭运销调度统计,为会员单位及各级政府提供决策依据。监测煤炭市场运行,分析煤炭经济运行态势,提出煤炭预警建议。
(三)推动煤炭市场体系建设,发展现代煤炭物流,促进煤炭市场化交易机制的建立和完善。
(四)研究提出煤炭运销行业规范、标准和管理办法的建议,加强行业自律。
(五)接受政府部门委托,提出全国煤炭产运需平衡方案建议,参与组织煤炭产运需衔接和煤炭合同执行中的协调工作。
(六)开展煤炭市场信息交流工作,依照有关规定创办刊物和网站,编辑和发行煤炭市场信息刊物、开发煤炭运销业务管理软件,促进煤炭运销行业信息化发展。
(七)组织开展煤炭运销重大课题研究;开展煤炭市场营销和煤炭运销管理培训;开展国内、国际煤炭市场交流活动。
(八)开展煤炭运销相关的咨询与服务,做好煤炭运销工作中的新方法、新技术、新经验的总结和推广工作。
(九)承办政府部门委托交办的其他工作,接受会员单位和社会的委托,提供有关专项服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会员包括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团体会员: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自愿申请加入;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从事煤炭生产、经营、流通、销售和煤炭相关行业的企事业单位。
个人会员:
(一)拥护本协会章程;
(二)自愿申请加入;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多年从事煤炭运销工作,在理论和实践方面有突出贡献,经所在单位推荐的个人。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协会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协会发给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活动;
(三)优先获得本协会提供的各种服务;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遵守行业自律的各种规约和本协会内部各种协定(协议)。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书。
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并公布。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协会理事;
(三)审议协会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协会终止事宜;
(五)决定协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协会理事会表决通过,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聘任协会名誉理事长、名誉副理事长、顾问;
(四)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五)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第十八条第一、四、六、七、八、九、十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须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理事长为法定代表人。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必要时可书面授权副理事长、秘书长签署有关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协会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十五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和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协会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修订)经中国煤炭运销协会第三次会员大会2012年3月28日 审议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修订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